2014-09-03 08:45:26板新
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現在已變更為自用住宅之用地,要多久以後出售,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需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需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1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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