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0 17:21:50板新

營業人購入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應如何開立發票?

(臺中訊)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已於103年7月4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並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世欣,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14)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