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1 09:30:10板新
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逃漏贈與稅,遭補稅1百餘萬元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第3項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以贈與論。贈與不動產之估價原則,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最近查獲1件贈與豪宅案例,甲君於101年12月間購置1戶臺中市七期豪宅,該局發現甲君歷年所得與其購買不動產資力顯不相當,且以往並無受贈資料,而甲君父親乙君歷年所得頗高,追查後發現甲君購買不動產資金來源係由父乙君代為付款。經約談乙君,始坦承出資為兒子甲君購置不動產,該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第3項規定,課徵乙君贈與稅1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現行贈與稅率自98年1月21日起,已由以往最高稅率50%調降為10%,稅賦負擔大幅減輕,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申報贈與稅。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鄭博仁,電話:04-23051111轉223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