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房地,未必免徵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稅及地價稅對於自用住宅使用各有適用之優惠稅率,以減輕自住者稅捐負擔,維護居住正義;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場、抑制投機炒作,故對合理常態之移轉房地則予以排除課稅,其中該條例第5條第1款對銷售自住房地免納入課稅範圍亦有相同涵意。
該局指出,雖然前述房屋稅、地價稅及奢侈稅在法條規定中都有參考引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或排除課稅意旨,然而,為落實各項稅目立法之目的,對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家戶成員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方符合自用住宅適用條件之規定,則有些許不同,如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該住宅用地如符合同法第17條規定時,則可適用較優惠之地價稅稅率。惟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係規定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者,方能排除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先生來電詢問,本人101年7月在台南買房,嗣因小孩就學之需,夫妻2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皆未設籍於該屋,但A先生之父親戶籍設於該屋,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僅有該棟房地,期間並未供營業或出租,該房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嗣於103年2月將該房地以700萬元出售,是否要課徵奢侈稅?該局答復,因A先生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雖僅有該1戶房地,但在持有期間皆未設籍於該屋,雖A先生之父親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惟與上開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不符,故A先生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法仍應課徵奢侈稅。
最後,該局強調,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地,雖然該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但仍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能適用免課徵奢侈稅,籲請民眾注意個別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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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