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展開,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類型,避免民眾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補稅。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年滿70歲以上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可增加50%(102年度為127,500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僅適用一般免稅額(102年度為85,000元)。
二、扶養親屬申報錯誤:
1. 超過20歲之子女或兄弟姊妹須為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才能列報扶養 (如:誤將21歲無正式學籍補習中或失業之子女列為扶養親屬)。
2.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特別扣除額申報錯誤:
1.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只有就讀大專以上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均不能申報扣除。
2.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並不得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
四、列舉扣除額申報錯誤:
1. 捐贈:
到寺廟安太歲、點光明燈、平安燈、參加法會等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2. 保險費:
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全民健保費可全額申報,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且僅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3. 醫藥費:
非屬醫療之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不能列報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應自實際發生金額減除後,餘額才能列報。
五、綜合所得總額:
1. 屬分離課稅所得、政府舉辦獎券(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不需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
2. 非屬扣繳憑單的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一時貿易所得,私人借貸之利息收入、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
六、合併申報錯誤:
1. 申報當年度(103年)結婚,於所得年度(102年)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
2. 夫妻必須合併申報,若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七、申報方式錯誤:
1. 二維條碼申報書內容錯誤,需更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並向稽徵機關申報,不能直接於紙本上修改。
2. 網路申報僅列印試算表未上傳申報,申報並未完成,必須將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應自行列印「網路申報收執聯」收執。
該局提醒,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法定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假日,展延至6月3日),民眾於申報期間內如發現申報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更正申報資料重新上傳即可,採人工申報者,可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二次申報;但若報稅期限已截止,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更正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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