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9 08:51:05板新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於102年落日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於102年落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王小姐來電詢問,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原經主管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其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是否仍得降低1個百分點?

該局答覆,依「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

該局補充說明:依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前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2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淑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613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