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哪些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02年度哪些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於102年1月1日起課徵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分為二階段進行,在第一階段102年至103年度,僅就應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102年度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14條之2規定,應核實課稅者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IPO股票之認定應採先進先出法)
1. 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該局提醒,個人102年度發生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14條之2核實計算及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今(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有關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之證交所得課稅專區參閱(http://www.ntbt.gov.tw)。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