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31 08:49:03板新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如何列報支出?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如何列報支出?

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上班時間未實際供膳,而係以定額方式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得否列報該項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支出員工伙食費時,不論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代金,應提供就食或支領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由於伙食費是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性及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並免視員工薪資所得,不用辦理扣繳。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支出,應以實際業務需要,取得適當憑證,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10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秀鳳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4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