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31 08:48:00板新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稅年限延至106年1月27日止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稅年限延至106年1月27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碳、提供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03年1月21日發布行政命令,延長減免年限,自103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為期3年。
該局指出,鑑於智慧電動車產業為我國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及六大新興產業中綠色能源產業重要之ㄧ環,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明定,於該條文生效日起(即100年1月28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應徵之貨物稅;同條第3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前開規定免稅年限於103年1月27日屆滿,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財政部爰報請行政院核定延長免徵貨物稅3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次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免稅年限,應有助於提高民眾購買相關車種之誘因,進而提升我國電動車輛之普及率,並促進我國智慧電動車相關產業之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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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