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4 08:44:45板新

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綜所稅該如何申報?

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綜所稅該如何申報?

(臺中訊)南投縣埔里鎮蘇小姐詢問:102年出售房屋有所得,是否需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凡非經常買進或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所以蘇小姐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取得房屋之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另外參照財政部1027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解釋函令,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物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亦在得減除之範圍;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所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納稅人如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陳寶鳳 電話:049-2990991分機 208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