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4 08:44:17板新

強制執行標的並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強制執行標的並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應繳納稅捐逾期未繳,國稅局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何以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遭該分署執行扣押薪資?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僅為國稅局對逾期未繳稅款之稅捐保全措施,尚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且債務人的財產(如土地、房屋、薪資…等)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如納稅人之薪資,優先執行;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其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同時指出,禁止財產處分的目的僅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行為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標的,行政執行分署自得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要有正確認知,仍應儘速繳清應納稅捐,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姓名:蔡明宜 電話:04-230511118334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