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8 09:37:27板新
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店家没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後,常詢問有關檢舉事證及檢舉獎金之相關問題。
該局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店家没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檢舉人應提供店家之名稱及營業地址,並應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經調查有檢舉事項不實、檢舉事由已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檢舉人應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遏止逃漏稅之不法行為及獎勵檢舉逃漏稅,如因檢舉人所提供之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漏稅事實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後,稅捐稽徵機關應提撥20%檢舉獎金給舉發人,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該局呼籲,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高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