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8 09:37:02板新
提醒您!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期限於102年度屆滿須變更者,請注意申請變更期限
提醒您!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期限於102年度屆滿須變更者,請注意申請變更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已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年度為102年度,而其使用計畫欲變更者,須於103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辦理。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增訂第2條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為利各界瞭解,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9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其結餘款使用計畫編列用於100年度至102年度,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若該會因故未能於102年度執行完竣,依上開規定,應於10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僅能至103年度即需執行完竣。
該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若尚有疑義,歡迎來電(07)7256600轉分機7140、7147、7148洽詢。【#08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