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 08:47:38板新
子女日本求學租屋,可否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子女日本求學租屋,可否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雄市苓雅區吳媽媽來電詢問:小孩在日本讀大學,租房子支付的租金可不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另申報時需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付款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影本供核。是以,非中華民國境內之租屋支出,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國外求學租屋,即使自住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亦不得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金支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關心您。【#05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綜所稅股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玉崇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6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