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1 08:46:01板新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1,2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1,200萬元之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就有未償債務存在,必須是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1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