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3 17:18:24板新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惟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有上述代外籍員工繳納稅捐情形,如約定屬勞務報酬,得以薪資費用列支,惟若非屬勞務報酬,則核屬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且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請注意其規定差異。【#49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呂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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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