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7:41:30板新
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請填註「限繳稅款」字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即期支票繳納各項稅捐,另外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及暫繳申報(申報期間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可持發票日未逾申報期限之支票繳納稅款,各金融機構不得拒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等字樣,背面應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又票據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逾繳納期限始持支票繳納稅款,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仍會受理,惟要加徵滯納金、利息。舉例說明:102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至102年9月1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9月18日,納稅義務人若如期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卻未於申報期間繳清自繳稅款,遲至9月23日始以支票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5日,應加徵2%滯納金。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辛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62
彙總編號:10209-16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