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2年9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呼籲營利事業儘早報繳,並多多使用網路,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原則上除符合試算暫繳規定者外,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營利事業之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前述暫繳稅額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依前述規定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惟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則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辦理申報,亦免繳納暫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02年9月30日前可逕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繳稅」項目,下載網路申報系統申報,有應納稅額者,可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銀行或便利商店(限繳納稅為2萬元以下)繳稅,或可利用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稅額申報,早報早安心,並多採用網路,不必出門即可輕鬆完成申報,節省寶貴的時間。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3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