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17:51:24板新

放寬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方式,兼顧公益與私利,提升經營利用效益

國產署為增進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經營效益,隨時因應實務檢討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最近1次於102410日修正,讓辦理方式更符合實務需求、便民,有助提升委託經營財產之規劃利用效益與經營發展。

國產署表示,修正後之委託經營規定,增訂受託人短期(1年以下)受託經營國有財產,期間累計未逾1年者,得申請契約展期;長期委託經營因應事業需要得循序申辦國有土地變更編定;另委託經營財產作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使用者,因潛藏對土地及環境之負面影響,原履約保證金一律以較高標準計收,修正後增訂場區內綠帶、保育區,及受託人已向主管機關繳交相關保證金者,可以一般標準計收;又受託人倘因故申請終止委託經營契約,增訂得按比例退還相關權利金。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修正後之規定,更加合理且符合實務需求,有助減低受託人負擔,提升資金靈活運用度。是項業務加強推廣後,將可提高國有土地長、短期利用效益,減少管理成本,亦能兼顧施政、公義,活化國家資產,達成公益與私利之雙贏局面。而自87年開辦委託經營業務以來,迄今已15年,累計已為國庫增加逾17億元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張視察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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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