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菸酒管理規範,維護消費者權益
菸酒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財政部為維護消費菸酒的衛生安全及權益,持續因應管理實務及時勢需要,檢討研修菸酒管理相關規範,俾能與時俱進並提升管理效能,近期完成修正之法規成果如下:
一、 修正「酒類衛生標準」
基於酒品衛生攸關消費者飲用酒品之安全,為加強酒類衛生管理效能,爰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及第6條,明定酒類或其添加物不得有「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或含有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情形,以資明確。
二、修正「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之立法意旨,使菸酒商品禮券之定型化契約能與時俱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減少業者適用之困難,財政部爰修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所訂之「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應記載事項部分:
1. 配合菸害防制法規定,增訂禁止以折扣價格或其他優惠方式發行菸品禮券或以菸品禮券為贈 品或獎品。
2. 定明發行禮券業者,無論係採取任一種履約保證方式,均須將履約保證內容於禮券券面明顯 處清楚載明;如發行人以信託專戶方式作為履約保證之方式,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不得少於1年。
3. 為保障持有人權益,增訂商品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時,得請求交付商品或補發之規定。
4. 為保障持有人權益,增訂商品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事由,得申請補發之規定。
5. 為增加發行禮券之彈性,增訂商品禮券以磁條卡或晶片卡形式發行者,發行人應另於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代之,以利消費者獲取相關消費資訊。另為使消費者知悉禮券使用情形,發行人應提供消費者得隨時查詢餘額。
(二) 修正不得記載事項部分:
禮券屬預付型交易,如由無實際提供商品之第三人發行,消費者不易知悉業者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與責任歸屬,增加風險評估之不確定性,為避免無實際提供商品者發行禮券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增訂無實際提供商品者不得記載為禮券發行人等規定。
本修正規定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查通過,預計103年3月1日生效,俾給予業者適當的緩衝期。
財政部未來將持續辦理檢討法令規定及行政措施,俾健全菸酒管理,保障消費權益,建立公平合理產業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員科長旭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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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