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自 103年元旦起實施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最新修訂版財政部於102年8月22日公告,主要修訂重點為電子發票存證的型態,降低加值中心申請門檻,電子發票多元接收新服務,虛實合一新規定與紙本電子發票之名稱、紙質、紙規等新規範,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正目的,就是希望擷取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近3年經驗,配合修正更符合我國消費環境所需作業要點,為試辦作業劃下句點,揭開全面推動序曲。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係於95年12月6日發布施行,為求整體制度運作之順遂,分別於96年10月、97年8月、98年10月、99年11月及101年12月五度修正作業要點內容。為進一步擴大電子發票之使用並加強管理,將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亦納入作業規範,爰再次修正本要點。本作業要點現行有5章,總計20點,本次除新增「電子發票系統」與「加值服務中心」2章外,亦全面增修原作業要點規定,包含新增、修正、刪除或點次變更,本要點共7章、31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電子發票為各類統一發票之電子化,明定電子發票開立、傳輸及接收之型態,分為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分別由賣方營業人、買方營業人以及整合服務平台保存,並規範營業人保存相關檔案之義務。(修正規定第2點及第11點)
二、考量買受人之資訊作業能力與交易習慣,並配合交易雙方當事人報帳、兌獎或其他紙本作業需求,增訂電子發票證明聯之相關規範。(修正規定第2點、第16點、第18點及第30點)
三、為全面推廣電子發票,明定營業人無論與營業人、機關團體或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均得委由加值服務中心處理相關作業,並簡化加值服務中心類型,降低申請門檻,另改以強化其電子發票資訊作業與資訊安全能力,以提升營業人信賴。(修正規定第2點、第13點、第24點及第29點)
四、明定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必要之系統功能與資訊安全要求,並放寬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使用憑證之要件。(修正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及第13點)
五、為便利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取消原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B2C)使用電子發票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或進行試辦之資格門檻規定。(修正規定第7點)
六、總機構將字軌號碼配賦予分支機構之使用情形回傳整合服務平台,作業上得與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一併處理,為避免營業人重複作業並加強稽核,明定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一併回傳整合服務平台。(修正規定第9點)
七、為便利營業人與營業人或其他機關團體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明定營業人得以其自有系統開立及接收電子發票,並明定買受人電子發票之多元接收方式,以便利買受人接收電子發票,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意願。(修正規定第15點、第16點)
八、為擴大電子發票之使用,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並配合虛實合一作業,規範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者,均應導入載具之使用,不以營業人必須正確掌握買受人基本資訊為限,爰明定電子發票索取、查詢、捐贈、兌領獎與載具使用之相關作業規範。(修正規定第1點、第2點,及第17點至第23點)
九、為配合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之結束,明定本作業要點之實施日期,並給予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適當之緩衝期限。(修正規定第28點至第30點)
十、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3點、第8點、第10點、第12點、第14點、第25點、第26點及第3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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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更新日期: 201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