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17:38:59板新

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3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如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1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