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3 17:11:32板新

輾轉贈與房地給名下無房產之親屬,於短期內再出售不動產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坊間流傳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避手法,例如假贈與真買賣或利用贈與房地給名下無房產之親屬,於短期內再出售不動產等方式,國稅局已運用各種資料庫比對挑檔異常案件,列入加強選查範圍,並陸續查獲多筆不法規避案件。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查獲案件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4月間買賣取得臺中市房地,再利用多次贈與方式,先贈與非二親等親屬乙君後,再輾轉安排贈與給女兒,由女兒於1017月間以所有權人名義出售該房地予他人,因女兒已成年且名下僅有1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不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經該局深入查核比對不動產異動索引資料發現,甲君將房地贈與後,卻採迂迴方式輾轉又回贈至女兒名下,且經追查買受人之價金支付流向,出售價金實際係甲君運用,該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仍為甲君,前述贈與行為安排僅係為符合免稅規定,該局乃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雖准予排除課稅,惟為避免民眾刻意以人頭戶登記移轉規避追查,國稅局對於異常案件(例如短期內多次移轉)已加強選案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按所漏稅額可處2.5倍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