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17:48:08板新
買回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人員,不得列報營業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國外子公司人員,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不得列報為公司之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但營利事業與境外100%投資之子公司,基於財務會計企業個體慣例原則,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營利事業派駐子公司服務之人員費用,若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則其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皆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乙兩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均有將買回之庫藏股轉讓予派駐國外子公司之員工,並列報為薪資費用之情形,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以非屬公司之費用為由,予以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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