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17:47:25板新

營利事業遭受外銷損失時,應準備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該局指出,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 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應注意取得並保存上述有關之證據,做為外銷損失之證明,否則列報外銷損失將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