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6 16:55:01板新
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貨物始准放行進口
財政部關務署重申,廠商進口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時,均須分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玩具檢驗及食品查驗,經檢驗及查驗合格後,貨物始准放行進口。
關務署表示,「食品玩具」係指玩具中附加食品(主要特性為玩具),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應按玩具歸列相關稅號;而「玩具食品」係指食品中附加玩具(主要特性為食品),應按食品歸列相關稅號;惟若食品與玩具分別包裝後再行組裝者,則應分別按食品、玩具歸列其相關稅號。前述產品不論歸列「食品」或「玩具」,均屬主管機關應施進口查驗及檢驗品目,須經主管機關查驗、檢驗,若任一主管機關查驗或檢驗不合格,海關將依簽審機關不合格訊息通知,貨物不予放行。
為加速貨物通關,該署籲請廠商報運前述貨品進口時,應誠實標示商品內容物(食品含玩具、玩具含食品),並分別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及依商品檢驗法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商品檢驗,以免違反各主管機關法規,並請廠商配合辦理。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555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陳金標
聯絡電話:25507837
分 類: 關務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