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4 17:22:33板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度已提供243餘公頃國有土地供各級政府機關使用,促進國家建設與地方發展
國產署表示,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學校無論是為辦公廳舍、校地、公園、綠地或道路等使用需要國有不動產,均得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請撥用。該署本於公地公用原則,平均每年提供各機關8千餘筆的國有土地,俾利推動國家各項建設及配合地方發展需要,提供人民優質生活環境。102年度截至5月底止,已完成撥用2,020筆,面積約243公頃,價值66億餘元,其中無償撥用土地比例高達88%,對各機關推展公務、國家整體發展及撙節需地機關用地經費支出有相當之助益。
國產署進一步說明,為讓撥用機關可即時取得國有不動產管理權,於102年5月17日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配套簡化撥用登記等後續作業規定,有助於各機關加速進場建設。
新聞稿聯絡人:林華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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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國有財產
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更新日期: 201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