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將開放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之新措施
財政部表示,已與交通部會銜發布自今(102)年7月1日起開放已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之新措施。
財政部說明,我國於92年10月開始實施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依該制度規定外籍旅客向經稽徵機關核准之特定營業人購物並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於出境時持憑退稅表單等向海關申請退還購物所支付之營業稅。為增加在地再次消費誘因,100年7月1日起進一步針對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含稅購物金額約2萬1,000元)之小額退稅案件,開放可於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處當場申辦購物退稅,惟外籍旅客出境時仍應向海關申請查驗。
有鑑於現場小額退稅作業施行後,據統計資料顯示,每筆現場小額退稅金額在500元以下案件占現場小額退稅總件數達72.91%,且現場小額退稅案件經海關審查發現不合格件數及補回退稅金額皆低。基於整體行政效益考量,並期進一步提升購物退稅品質,爰放寬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旅客出境時應經海關查驗之規定,改由稽徵機關事後對特定營業人開立之退稅表單等方式加強查核勾稽,以防杜不法逃漏。
財政部提醒,雖自今年7月1日起,外籍旅客無須將已領得小額退稅款之貨物於出境時向海關退稅櫃檯申請查驗,惟外籍旅客應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等相關規定,並未修正,旅客仍應依限將貨物攜帶出境。旅客如有發生未將貨物於期限內攜帶出境等未符合退稅規定情事且未依規定繳回退稅款者,將限制其未來購物退稅之資格。另特定營業人亦應覈實審理外籍旅客之資格並依規定開立退稅表單,如有誤退或溢退稅款,稽徵機關將依規定向特定營業人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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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