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卻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應視為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捐贈予國內某文創基金會100萬元全額列報費用,惟未能提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依規定將該筆捐贈視為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調整超限金額52萬元,補徵稅額8.8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於99年9月7日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從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捐贈限額之規範: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合於以上規定之捐贈,應另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且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第6頁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始得不受捐贈限額之規範。
北區國稅局提醒,目前已開始進行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卻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為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申報時應自行改為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以免因超限被剔除費用,除補徵稅額外,又要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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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