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因原申報為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並無應納稅額者
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因原申報為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並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原申報為營業虧損,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課稅所得仍為虧損並無漏稅額,是否可以免除短漏報之處罰?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之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400萬元,後經查獲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計算後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核定結果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須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則甲公司100年度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應處以罰鍰9萬元(漏報所得額200萬元×17%=34萬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最高額9萬元,以9萬元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對前述問題如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簡千惠,電話:04-23051111轉716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