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5 17:37:12板新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全額移送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有不服者,依法得提起訴願,惟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後,認為案件既已在行政救濟中,可以先不必繳納,直至逾滯納期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就其全數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才發覺錯誤。
該局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免因提起訴願未繳納半數而被移送強制執行而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在爭取行政救濟權益的同時,也請先行依法繳納半數稅款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