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7 17:45:21板新

財政部積極推動法規合理化,提升施政服務品質


        財政部表示,該部業務涵蓋國庫、賦稅、關政及國產四大領域,各項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為保障民眾權益,提升服務品質,該部積極推動法規合理化作業,針對外界關切或易生爭議之問題,積極檢討修正,以提升施政品質。茲該部已完成部分法規合理化作業,謹擇要說明如下:

一、 賦稅業務部分

  (放寬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認定原則

          過去長年居住國外之僑民,因在臺設有戶籍且有短暫居住,即被稽徵機關認定為居住者,致渠等海外所得面臨課徵基本稅額問題。為使課稅公平合理,爰明定自10211日起,納稅義務人在臺設有戶籍,且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住滿31天,或居住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始認定為居住者,俾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並避免影響僑胞回國投資意願。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租稅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業者繼續適用

          過去為獎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自75年度起,對於符合規定之業者,提供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1個百分點或所得額標準2個百分點之優惠。考量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為推動使用電子發票,爰改就配合開立電子發票之業者,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上述優惠,原已適用20餘年之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租稅獎勵措施,其階段性任務已完成,將於102年底落日。

  (檢討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權人,確未取得利息證明文件之規定

          過去納稅義務人如僅提出債務人未支付利息之私文書,主張未收取利息,而無其他確實之證據,尚不能免課利息所得稅,惟為使課稅公平合理,該部檢討廢止該項規定,責由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據以核實課稅,不得逕以納稅義務人出具之證明文件為私文書,即一概否定其證據力,以加強稽徵機關職權調查責任,維護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當性。

  (放寬營業人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准銷燬之適用條件

          修正擴大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屆滿9個月銷燬之適用對象,不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以縮短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保存年限,有效解決營業人倉儲問題。

  (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為便於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部全面檢討相關解釋,將多達58則之解釋函令,簡化彙整訂定成一個原則,讓民眾對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可以一目了然,毋須逐一搜尋散置各處之法令,對於維護民眾權益,提升服務品質,應有極大助益。

二、 關政業務部分

  (外銷品沖退稅作業電子化、合理化

         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新增廠商可以電子方式申請退稅,該項沖退稅電子化作業系統,將於10110月底前上線,預估每年可節省廠商退稅作業時間約80萬小時、節省規費約1,700萬元、減少紙張用量約93萬張,節省1.14億元申辦費用,也可節省海關1,600萬元之人工審核成本,並加速取得退稅款。

  (加速船舶專用物料出口通關作業

         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7條,新增進出口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離岸價格低於2萬元者,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物品清單無訛者,可直接裝船,免再經由海關船邊查核手續,免除逐筆查核人力及物力,簡化通關作業。

三、 國產業務部分

  修正發布「國有非公有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為配合推動綠色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及風力發電等公用事業需用位於海域內未登記國有土地及保安林地,經檢討後增訂申請興辦公用事業需用之國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如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屬保安林地、面積達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總面積50%以上、被占用、已提供使用權之國有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有利民間興辦風力發電等公用事業,促進綠色能源產業發展,且可保有大面積國有土地所有權,創造之效益由全民共享,營造雙贏之局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法規合理化是長期之工作,除了要不斷自我檢視外,也要傾聽外界聲音,作為檢討修正之重要參考,該部將持續函請各相關公會、團體等提供各項法規修正意見,其經研議可行者,將陸續修正發布,以提升施政服務品質及增進民眾之信賴,期能藉由法規合理化,達到興利除弊及保障民眾權益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勇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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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秘書室

更新日期: 201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