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4 17:33:42板新

預告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1條附表


  財政部表示,為防杜業者以變性酒精為原料非法製造劣酒銷售,並期符合管理及檢驗實務需要,爰擬具「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1條附表修正草案,對於具(一)製酒過程會自然產生;(二)食品添加物;(三)致癌或對環保有妨礙物質、易還原及(四)實務已無需要等特性者,規定不得為酒精變性劑。另修正編號47為其他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變性劑,以兼顧產業發展及管理需要。
  
  前揭修正草案內容,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菸酒管理資訊網」選項下「最新公告」,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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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