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0 16:19:00板新
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之和解書,未便作為呆帳損失認定證明。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之「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欲依前述規定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倘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
營利事業因和解而未給付之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盧慧芬,電話:04-23051111轉7129)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