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9 17:38:38板新
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
外所得已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應特別留意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 度,而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的年度。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扣抵來自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
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取有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核發之納稅憑證及經所在地我國使領館簽證。惟依提示之證明文件,發現部分扣抵境外所得稅款,係屬98年度之應 收權利金而於99年度收取並繳納之所得稅捐,依規定應於所得發生年度即98年度扣抵,國稅局乃否准自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並重新計算應
補稅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如未能及時提出上開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
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更正退還。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 位:審查一科連靜修,電話:04-23051111轉7127)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9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