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9 17:38:08板新

1人公司經廢止,其負責人死亡,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繼承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1人公司經廢止,其負責人死亡,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繼承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臺中訊)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父親生前為乙公司負責人(1人股東公司),乙公司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因父親名下無任何財產可繼承,故未辦理抛棄繼承,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有應行清算事由,惟未依規定進行清算,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係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另同法第80條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因此1人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 出境時,如其負責人死亡,公司名下又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法定清算人(未抛棄繼承之繼承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限定繼承規定係 規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案甲君雖未繼承任何財產,惟其並未依法聲明抛棄繼承,依前揭公司法相關規定,甲君依 法為乙公司之法定清算人,與民法限定繼承規定無關,如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甲君即會被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張麗雪,電話:04-230511118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9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