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承包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數月到數年不等,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依規定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於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的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公司承包A工程,工程期間為100年2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工程總價1,000萬元(不含營業稅),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工程利潤及管理費100萬元),100年度投入工程成本360萬元。 A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損益可估計,則甲公司於100年度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以工程成本比例法計算完工比例為40﹪(投入成本36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列報100年度營業收入4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完工比例40﹪),營業成本360萬元,工程利益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在一年以上,沒有上述工程損益確實無法合理估計的情形,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4
購買法拍房地,取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死亡,應以房地現值列報遺產。
李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96年間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之乙筆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嗣於98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債權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於98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惟其父於98年7月間辭世,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申報遺產稅時,其申報書財產種類及其價值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本件李父購入不良債權,透過法拍程序,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以其持有債權抵繳法拍價款,於98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土地」及「房屋」科目列示,並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至原900萬元債權因部分抵繳拍賣價款500萬元後尚有400萬元尚未獲清償,應以債權列報,惟若由納稅義務人提供或國稅局查證已取具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債權憑證,或經查明債務人已無剩餘財產等,經審查認定該債權無法收取或行使者,可將其轉列不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特別指出,一般民眾誤認為是類案件須將土地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方以「土地」科目列報,在未登記前僅能以請求權方式列報,顯有誤解,在此呼籲民眾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國稅局,以避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1
彙總編號:10106-12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