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0 17:37:34板新
給付大樓管理委員會租金應取具發票或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給付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租金,若該管委會係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即需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如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二十萬元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其仍得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電信業者為提昇通訊品質,多向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承租樓頂安裝基地台,一般公司行號亦常承租樓房外牆設置廣告看板或承租庭院擺設攤位。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若該管委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取具統一發票;若管委會係屬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免用統一發票,則不論給付租金多寡即應辦理扣繳,並於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因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免予扣繳之規定,如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繳,將依法補稅處罰。【#25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俐妍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26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