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0 17:37:11板新

小規模營利事業別忽略扣報繳稅款,以免被罰

楠梓區郝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101年1月3日向房東康○○先生﹝境內居住者﹞租用1樓店面,經營『台○店』,賣鹽酥雞;租金每月32,000元,並於每月5日給付32,000元,要如何扣繳,若未扣繳,被國稅局查獲,要被罰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就郝先生詢問之租金支出扣報繳時限彙整如后:
1.扣:每月5日給付房東租金時要先扣10%稅款即3,200元。
2.繳:次月10日前,持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將上月所扣稅款3,200元向國庫繳納。
3.填報:102年1月1日至1月31日前填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4.送:102年2月10日前將申報之扣繳憑單乙聯送房東,俾利房東5月時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如查獲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負責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依同法第114條規定,將限期責令補繳,如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處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1倍以下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處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3倍以下之罰鍰;另負責人如自行發現有應扣未扣稅款之情事,並於國稅局查獲前已依法扣繳稅款,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可減輕處罰,處扣繳稅額百分之十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750元。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於給付各類所得,如薪資、租金時,請自行檢視有否按規定扣報繳稅款,以免被罰。【#25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劉紋秀
聯絡電話:(07)分機3522491分機5035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