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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派現金 課稅否? 財部沒答案

中國時報 2012.03.20
資本公積派現金 課稅否? 財部沒答案
A02+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公司法新規定,公司資本公積得分派現金。股東獲得此部分由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要否課稅?財政部迄無定論。賦稅署官員表示「還在研議中」,但各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業者不知所措。

 今年股東會有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案的上市櫃公司,按去年1214日修正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不僅可以發給新股,也首次適用發給「現金」的新增規定。

 由於部分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資本公積,如果能夠以現金發放,有助於公司吸引投資。

 因此台積電在公司法修正時曾建議,將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只能發給新股的限制,放寬為「發給新股或現金」,讓企業有更彈性的運用;業界因而稱呼這條新增規定為「台積電條款」。

 問題是,過去企業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資本公積發新股給股東時,正如賦稅署宋秀玲組長所說,只是資本科目的轉變,不影響股東權益,易言之,就是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所以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但台積電條款出籠後,宋秀玲對於相同限制條件下的資本公積由過去發新股,改發「現金」,卻有疑慮。她說,原來發派新股,沒有改變股東權益,如今發現金,股東權益顯然改變,課稅與否需再行研議。

 宋秀玲說,那麼企業為何不用「減資」方式處理,而選擇用資本公積分派現金給股東。

 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說,公司以減資方式,將股本發還給股東,由於股東取得這部分股本成本是零,而財政部規定,要將這部分所得計入課稅,這就是關鍵。

 巫鑫認為,公司法既然增訂准予企業可將資本公積,在發給新股與現金這兩項中自由選擇,而前項發新股,視為資本科目轉正,不屬所得,不予課稅;後項發給現金,應可視為額外投入資本的「返還」,也不屬所得,不予課稅。

 他強調,財政部若要對這部分課稅,一定要說明清楚且要有法據。財政部宜儘快作出決定,企業才能有所遵循。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