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8 17:57:01板新
「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2011/11/27)
(臺中訊)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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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