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4 17:33:24板新
好康報你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所稅開始適用囉! (2011/11/24)
南區國稅局表示,立法院日前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經總統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可在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受惠。但上述扣除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能適用: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在101年時已滿5歲,若甲君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2%,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在102年5月申報時,還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000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06-2223111轉8040
彙總編號:10011-12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上一篇: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2011/11/24)
下一篇:總統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3條條文,就96年3 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且符合特定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間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