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7 14:08:39板新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2011/1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家要加收5%的價款,有些商家卻不需要呢?

  該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一)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左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由上開規定可知,消費者消費時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不應該因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而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該局指出,少數營業人常以消費者如欲索取發票,即要加收5%的金額,致使不少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之念頭,此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行為,已涉嫌逃漏營業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51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06-2221045

  彙總編號:10011-18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