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3 09:14:46板新

請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011/9/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10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儘速上網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身分憑證,除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法人報稅密碼適用範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申報、暫繳申報及營業稅申報,一經申請可永久使用。惟如會計人員異動,建議營利事業變更報稅密碼,以確保網路申報資料正確性;如忘記報稅密碼,亦可隨時自行上網重新申請密碼,手續簡便。
該局指出,本(100)年度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僅需於100年9月30日前自行繳納暫繳稅額即可,無需填寫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若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多加利用便捷網路報稅方式,順利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