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6 14:14:53板新

更生日報100年8月22日報導3億遺產稅官司黃金姊妹勝國稅局及函文不得提訴願 國稅局被指違憲,國稅局提出澄清

北區國稅局澄清說明,100822日花蓮更生日報報導,3億遺產稅官司黃金姊妹勝國稅局及函文不得提訴願 國稅局被指違憲。

國稅局表示:本案係因三姊妹之母於8329日死亡,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稅。繼承人不服於90213日申請復查,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又不服復查決定於91215日提起訴願。訴願案敗訴後復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77日以91訴字第4121號判決駁回,繼承人等未提起上訴而於9384日確定在案。

 

繼承人行政訴訟當中,曾向花蓮國稅分局提出扣除農地農用更正申請,嗣後該分局參據臺北高等行政法91訴字第4121號判決理由意旨,以94523日北區國稅花稅一字第0941009160號函復繼承人,准予更正被繼承人林許滿君遺產稅總額。然林君又於9555日繕具申請書,主張被繼承人林許滿君遺產稅,有178筆屬農業用地並作為農業用,應扣除未扣除部分云云,請求重新審查准予更正,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復略以,訴願人逾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期限始提出申請,程序未合;原核定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情事等語,否准更正申請。林君不服,於97417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71024日決定訴願駁回(案號:第09701420號)。惟繼承人林君不服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71997訴字第3208號判決:訴願決定撤銷。

 

國稅局表示:該分局在處理本案時,均依合法程序辦理,查審過程中亦儘量替納稅義務人著想,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部分雖是已確定案件,還是依更正程序處理,並無不當之處。在函覆繼承人林君時,文中並無「不得提訴願」詞句,且裁判書內容亦無表示違憲之意,高等行政法院對本案判決訴願決定撤銷,由訴願機關就原處分機關94.5.23函予以審查,另為適法之決定,並非意味國稅局敗訴,而撤銷遺產稅,僅對繼承人要求自遺產總額扣除屬農業用地部分,重新審酌,本案已由總局審理中。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有遺產一定要據實申報,並能盡量提示相關財產資料供國稅局查核,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聯絡人:黃國文 聯絡電話:03-8311860分機1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