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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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劃執行:INK印刻文學生活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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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 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 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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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 請由此, 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235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800號13樓之3 第十五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 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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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一)競賽類|(二)年金類<<< |
| (一)競賽類 |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 創作)。 | 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競賽類各文類首獎得主,不得參加該得獎獎項之比賽 (例如散文首獎得主不得參加本屆散文類組,依此類推)。 |
| 2.作品體例 | (1) | 小 說:以6000至12000字為原則。 | (2) | 散 文:以3000至5000字為原則。 | (3) | 現代詩:30行以內。 | (4) | 古典詩:限絕句或律詩。須創作組詩(8首為一組)。 | (5) | 舞臺劇劇本: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 長度以演出時間70至90分鐘為限。 |
| 3.徵文主題 | (1) | 小說、散文、現代詩、古典詩:以「臺北經驗」為主題。 | (2) | 舞臺劇劇本:主題不限,惟以「臺北經驗」為佳。 |
| 4.獎勵名額:各取首獎一名、評審獎一名、優等獎兩名。 | 5.獎勵方式 | (1) | 獎金說明 | | a.小 說: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 獎座一座。 | b.散 文: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 獎座一座。 | c.現代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 獎座一座。 | d.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 獎座一座。 | e.舞臺劇劇本: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 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審查通過者,發給合作之製作 團隊「演出製作獎金」。演出計畫及獎金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一) 、5、(2)。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 4萬元,獎座一座。 | (2) | 舞臺劇劇本首獎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 | | | 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 進行演出。 | | 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由本局邀集學者 專家審核後,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 | | 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 議書」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授權同意書」。應 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 | 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於十五個月內完成演出 計畫。 | | 未能於兩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並由評審獎得主遞補 。其申請、演出期限、及演計畫內容之規範,與首獎得主同,期間 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 | |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查驗,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依據。 | | 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 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四份。 | | 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 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 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 | 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 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 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 | 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 片檔、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 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 議委員會議審查。 | | 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獎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獎助款: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獎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獎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 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
| (3) | 提供發表管道: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 將作品收錄於「臺 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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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 1.對象:業餘及職業作家(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 以中文創作)。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年金得主不得參加。
| 2.名額與獎助金額:入圍三名,每名獎金20萬元,各頒發獎座一座;一年內 完成寫作計畫後,再進行二階段決審,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致贈獎金 40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惟入圍者作品,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不 得參加決審。 | 3.申請: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不超過2000字),寫作主題須 與臺北有關,文體不拘;計畫內容之質與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申請時 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1萬2000 字,新詩至少10首)提供審查,提供審查之作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 表。申請者另可檢附其他個人作品供評審參考。 | 4.寫作期限:申請獲准者,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 | 5.寫作規模: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8萬字,新詩至少50首。 | 6.年金給付方式:分入圍、得獎兩階段-- (1)第一階段:入圍者將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 20萬元。 (2)第二階段: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決審選出之得獎者 ,將獲頒年金得主獎金40萬元。如未依限時完成寫作計畫時, 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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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選者資格 | (一)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不得參加。 | (二) | 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舞臺劇 劇本曾經辦理演出、讀劇會、座談會等活動,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 (三) | 已參加比賽得獎、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或已輯印成書者,不得參選。 | (四) | 作品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 | (五) |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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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方式 | (一) | 評審作業:年金類、競賽類均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每一階段均 聘請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 (二) | 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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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 (一) | 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 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授權,且 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 (二) | 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倘報名兩類,請分開郵寄),競賽類 每人限參選一類且以一篇為限,年金類限提一項計畫。倘未依規定送件 ,將取消參賽資格,不列入評選。 | (三) | 參選作品請以A4紙張列印一式五份送件,以稿紙書寫者請自留稿底, 恕不退稿。 | (四) | 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 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規定,將以違反規定不列入評選。 | (五) | 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 (六) | 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 (七) | 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 追回稿酬及獎座、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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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 | 將於2013年03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除得獎者以專函、專電 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2013年4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 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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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