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6 11:00:00閱寫協會
2011第十四屆台北文學獎 徵選辦法
2011第十四屆台北文學獎 徵選辦法
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劃執行:INK印刻文學生活誌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2011年9月1日開始收件,至2011年11月30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請由此,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235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800號13樓之3 第十四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一)、競賽類|(二)、年金類:::
(一)、競賽類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競賽類各文類首獎得主,不得參加該得獎獎項之比賽(例如散文首獎得主不得參加本屆散文類組,依此類推)。
2.作品體例
(1) 小 說:以6000至12000字為原則。
(2) 散 文:以3000至5000字為原則。
(3) 現代詩:30行以內。
(4) 古典詩:限絕句或律詩。須創作組詩(8首為一組)。
(5) 舞臺劇劇本: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70至90分鐘為限。
3.徵文主題
(1) 小說、散文、現代詩、古典詩:以「臺北經驗」為主題。
(2) 舞臺劇劇本:主題不限,惟以「臺北經驗」為佳。
4.獎勵名額:各取首獎一名、評審獎一名、優等獎兩名。
5.獎勵方式
(1) 獎金說明
a.小 說: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b.散 文: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c.現代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d.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e.舞臺劇劇本: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三個月內尋求製作團
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審查通過者,補助合作之製作團隊「演出製作獎金」
。演出計畫及獎金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一)、5、(2)。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2) 舞臺劇劇本首獎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
1.由首獎得主與合作之製作團隊共同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補助製作團隊進行演出。
2.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於簽約後,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
付。
3.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議書」。應包含
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4.製作團隊須於演出計畫通過後三個月內與本局完成簽約,一年半內完成演出計畫。
5.未能於三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並由評審獎得主遞補。其申請、簽約、
演出期限及演出與首獎得主同,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
6.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並列
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依據。
7.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或邀請函)
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四份。
8.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
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
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9.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
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
局。
10.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片檔、補助部分
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
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受補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
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3) 提供發表管道: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
於「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臺北市捷運
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1.對象:業餘及職業作家(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年金得主不得參加。
2.名額與獎助金額:入圍三名,每名獎金20萬元,各頒發獎座一座;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後,再
進行二階段決審,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致贈獎金40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
3.申請: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不超過2000字),寫作主題須與臺北有關,文體不
拘;計畫內容之質與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小
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1萬2000字,新詩至少10首)提供審查,提供審查之作
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申請者另可檢附其他個人作品供評審參考。
4.寫作期限:申請獲准者,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
5.寫作規模: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8萬字,新詩至少50首。
6.年金給付方式:分入圍、得獎兩階段。入圍者於頒獎典禮結束後與文化局簽訂議定書後頒發獎金
20萬元,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得獎者頒發獎金40萬元。如未依限時完成寫
作計畫時,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20萬元。
六、參選者資格
(一) 各類別皆須以中文撰寫。
(二) 參選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一稿兩投。
(三) 參選者資格不符上述二項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七、評審方式
(一) 參評審作業:年金類、競賽類均採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每一階段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 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注意事項
(一) 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授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 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倘報名兩類,請分開郵寄),競賽類每人限參選一類且以一篇為限,年金類限提一項計畫。倘未依規定送件,將取消參賽資格,不列入評選。
(三) 參選作品請以A4紙張列印一式五份送件,以稿紙書寫者請自留稿底,恕不退稿。
(四) 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規定,將以違反規定不列入評選。
(五) 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六) 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七) 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
將於2012年02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除得獎者以專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2012年3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http://literature14th.culture.gov.tw/#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