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6 05:54:12檸檬子

枷鎖(26)番外篇(1)未審先判

枷鎖(26)番外篇(1)未審先判



?是幕後主導的藏鏡人!

?幫加害者穿針又引線?

?丟出了渾噩的煙幕彈

讓我蒙住了眼、摀住了耳、

喪失法律的權益?!

腦裡竟浮現變臉的牛律師….

極度不自然的面孔!


地院刑事判決後前夫火速提出上訴

絕望的單親媽媽

卻意外在高院刑事庭上遇見久違的曙光

正義女神

在法官公正裁決下

快速結束與前夫數十年的訴訟糾纏!

地檢也悄悄展開偵查前夫之母有無涉案,

偵察檢察官火速起訴前夫之母並移交地院

出乎意料之外快接獲地院出庭通知!



出庭當日

不知何故特別焦慮與忐忑不安

直覺藏鏡人都已安排設定好了!

果然沒錯  

前夫之母上演一齣悲情的戲碼

拄杖緩慢步入法庭

和以前對我跋扈囂張的模樣截然不同?

備註:

前夫之母有委任律師;

單親媽媽因省錢和不信任的因素

沒有聘任律師)



法官(轉頭問律師):對檢察官起訴有何異議?

律師(謙卑輕聲):前夫之母在地檢已認錯並塗銷

                  順位,沒有造成對方任何減損!

 

法官(對著我問):有沒有意見?

我(大聲回答):不認同沒有減損女兒的權益!

 

法官(又問我):你對緩刑有何意見?!

我(疑惑回答):不同意!

(心想:前夫之母從未當面跟我與女兒認錯道歉,

也沒和解的誠意為何要同意緩刑呢?

法院不都鼓勵兩造和解達到雙贏的結果!

這位帶黃色鏡框的法官大人怎麼連提都沒提

直接談緩刑呢?不提!那就自己提…)

 

法官(轉頭問公訴檢察官):檢察官你的看法!

公訴檢察官(輕聲回答):尊重當事人的說法!

 

我(主動提出):若對造願意和解金X元存入女兒

                帳戶內,我願意和解!

法官(驚訝高聲):她都已經這樣子了也沒錢!

 

我(不悅反擊):那是法官您自己說的!

(心想:當初前夫之母也拿同樣的價碼

來設定抵押房子侵犯女兒的權益!

為何我不能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呢!

這法官偏頗的認知未免表現的太明顯了吧!)

 

法官(不屑碎碎念):錢還不是你自己拿去用!

(憤怒反擊)

當初與前夫在新店民事調解室內調解協議

我還同意分期15年歸還撫養費!

當時女兒都已經16歲了!

她還如此殘忍又自私加碼設定抵押

讓房子剩餘價值趨於0,

有憐憫自己的孫女

 

法官(嚴厲喝止):那提出附民,你們自己解決!

接著書記官拿附民申請單讓我簽名!



超不爽的走出庭外心想

這法官怎麼未審先判?

護航也太明顯了吧!

民事附民?諮詢律師不也說….

附民法官能判給你要求的1%

就要很感謝法官的大恩大德!

附民對女兒又有多大幫助!

隔天(備註107/12/21

明知訴求也改變不了權杖法官偏頗的認知

還是火速至地院、地檢遞狀表態

不同意緩刑和易科罰金的理由!



107年的耶誕節至108年農曆年後

望穿秋水等待判決書

終於在108211

由管理員轉交簽收地院的掛號信

判決書寫道

oo共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處有期徒刑x,

如易科罰金其素行無前科,

犯後又終能坦認犯行,

並以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罰。



掛號信內還附上一張

告訴人、被告訴人上訴權利告知書

第一條規定….

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本判決不服,

請書具不服的理由狀,

向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

請求檢察官上訴。

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

而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

是以檢察官收到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

而不是從您收到的判決書以後算起。



鬱悶的怒火又被這段文字給挑起

判決書上標示的日期為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地檢就在地院隔壁,檢察官早就收到正本判決書了!



農曆過年期間郵差從

22日至210日都不送信,

今日(108211)才收到判決書

不就過了上訴期限!

已厭煩看貪婪恐龍的嘴臉壓根也沒打算上訴

但也不能硬生生剝奪我的權益

愚弄蠢婦的我啊!

突然驚恐察覺

這隻恐龍怎麼跟牛律師的作法如出一轍?

全都卡在時間的程序中讓我無法上訴!



如今….

牛律師全身而退繼續尋找申冤蠢民

貪婪恐龍配合演出殘害無知的庶民

侏儸紀公園經歷好幾次

綠地換藍天又藍天變綠地的洗禮

仍然無法撼動恐龍和黃牛的思維與習性

這是國家的不幸

亦是人民的悲哀!

後記:

檸檬子原本還在煩惱如何結束枷鎖這長篇小說,

因為低調單親媽媽堅持不願透漏訴訟內容

直到她幾乎崩潰地訴苦說溜嘴後

才知真相竟是如此!

謝謝這位帶著黃色鏡框的豬邏法官

讓檸檬子繼續完整敘述枷鎖!



檸檬星語

貪婪蠢蠢欲動,

公正受困挑臖

鬼計無聲突襲,

國不幸民悲哀!

悲哀~檸檬子

寫這篇枷鎖的動機並非對抗司法體制

而是藉由真實故事的內容提出對司法不同見解

請問:

1法官在判決上對於被害人和加害人立足點

 有公平對等嗎?

2即便被害人證據確鑿,加害人只要俯首認錯,

 法官都以減刑或易科罰金來處理,

 對被害人公平嗎?還是二度的傷害!

3上訴期限為何由公訴檢察官收到判決算起

 而不是被害人收到判決書來算起呢?

 法條的設定不就是要讓被害人對判決不公

 有申訴的機會嗎?

 既然都由公訴檢察官決定上訴與否!

又何必嬌柔做作設此法規來表示

對被害人的公平性呢?!

4台灣司法訴訟判決的過程中

 加害者有人權保障,

 反觀被害者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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