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9 23:45:58夜貓子

刑法上的罰金

( 作者 : 葉雪鵬檢察官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罰金,那是現行刑法所規定刑罰制度的一種,國家為鞏固治權,維護社會安定秩序,對於危害國家的反社會性犯罪行為,必須立法由法律加以規範,強制人民遵守,人民一旦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國家對於犯罪者便有藉法律的強制力,予以制裁的權利,這法律便是刑法。

現行刑法在刑罰方面,於總則中規定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共五種,稱為主刑。

另外還有褫奪公權、沒收計兩種,稱為從刑。

另外在刑法分則的法條中規定,某種犯罪行為,應受到某種刑罰也就是主刑的處罰。

不是罪大惡極的大案件,處罰不必過重,所以刑法還是用刑罰來處罰,不過主刑只是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若依據特別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的規定,把罰金提高為十倍,罰金的數額就成為一萬元以下的數額。

刑法中的元,指的是銀元,除了法律條文有特別標明為新台幣以外,都是以銀元為單位,目前銀元折算新台幣還是固定在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所以被判罰金二千元,要繳新台幣六千元,並沒有錯!

在刑法中除了專科罰金以外,還有選科罰金、併科罰金的選項,選科罰金是指犯罪的刑罰方面,除了主刑是有期徒刑以外,還可以科處拘役與罰金。

如何選用刑罰,全完由法官決定。

併科罰金是指犯罪的本刑是有期徒刑,還可以依犯罪的情節,併科相當金額的罰金。

最近有一位企業大亨,在服務某一大企業的時候,從中淘空二百億,被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併科罰金十億元的天價。

未來法院怎樣判決,還是未知之數。那些被科巨額罰金的人,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在判決確定後二個月內繳納。

在執行罰金的時候,受刑人無力在期限內繳納,也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這時候該怎麼辦?

這在刑法中有一個罰金易服勞役的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那就是用易服勞役的方法來折抵罰金,目前是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是易服勞役的期限是不可以逾六個月也就是一百八十天。

不論罰金的金額是多少,都只能用罰金的總額,依六個月的日數比例來計算,看起來有些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