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縫線直球-交換性伴侶合法化?
阿樹這隻烏鴉好久沒有再叫囉,在叫之前,先跟大家宣布,那就是有獎徵答活動結束啦,這次的活動還是一樣好冷清,沒有多少人參加,跟阿樹之前第一次辦時,簡直是天壤之別啊。
算了,不管參加的人數多不多了,至少還有人參與,恭喜塔、金牌和將將三人都答對了阿樹的題目,因為獎品也剛好只有三份,所以就不用抽獎了,阿樹還會送妳們加賀屋的明信片,如果有其他人想要明信片,阿樹也會寄給你們哦。
請這三位台長用悄悄話,留下大名和地址,阿樹會儘快把獎品和明信片寄給妳們,至於明信片上要不要阿樹在上面寫字,就看妳們啦,不過阿樹強烈地建議,最好不要啦,因為我的字並不怎麼好看……
至於其他想要索取明信片的朋友,也可以留下你們的大名及地址,數量有限,送完為止,行動要快哦。
聽聞某一團體名為啥伴侶盟,他們有意想要促使一個法案通過,這個法案除了允許同性戀可以結婚之外,裡面還包裹住了一個叫多元家庭的法律草案。
阿樹看了同性戀和所謂的伴侶家庭之後,覺得還OK,可是當我仔細看了後面的家屬制度之後,發覺這可是大大的不妥啊,這法案一旦真的通過了,那就意味者一件事-交換性伴侶俱樂部合法化,或是古代一夫多妻制再度復活了!
為什麼阿樹會這麼說呢?我把這個家屬制度的內容摘要給大家看,你們就知道了。
家屬制度:二人或二人以上,不限男女,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配偶之人需要與配偶共同登記……想要更加了解的人,可以到以下這網址去看一下:伴侶盟/三分鐘了解「多元成家」草案懶人包
最重要的重點是,家屬制度沒有通姦罪的存在,也可以隨時脫離或解散,冰雪聰明的你們是否發現什麼奇怪的地方了嗎?
沒錯!就是在上面這二點!沒有通姦罪和隨時可以脫離或解散,這不就代表了,交換性伴侶俱樂部合法化?
你們再仔細看哦,二人或二人以上,不限男女,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配偶者也可以一起登記,又沒有通姦罪,而且可以隨時脫離或解散,這一點就是一個可以鑽的法律漏洞!
連阿樹這麼駑鈍者,都可以找到這個漏洞了,更何況那些喜歡交換性伴侶的有心人士?
他們可以這麼搞,好此道者,其可以呼朋引伴,組一個家屬制度所允許的大家庭,反正沒有通姦罪了,那麼就彼此互相交換性伴侶,或者交換配偶,這種行為,像不像是禽獸在雜交呢?
如果這法案一旦通過了,那麼就是道德淪喪的開始!是家庭制度的崩解!只要我喜歡跟誰組家屬制度的家庭,我想要玩別人的妻子或丈夫,就可以來組這種家庭,這樣一來,就不必顧慮道德的問題了,這樣不就是道德淪喪的開始嗎?
這種家庭可以隨時脫離或解散,意即如果玩膩了,就可以再和別人組,因為現在一夫一妻制都沒有限制,一個人可以結幾次婚,只要離婚後就又可以再婚,那麼家屬制度自然也不會限制了!
於是乎,這種家庭沒有想像中的牢固,還可以其中某部分人通謀,讓其中一人在死前把其財產轉到自己名下,然後再讓他(她)死得很自然,這不是做不到哦,是不是另類的謀財害命?
二人以上不限男女,那也可以一夫多妻啊,於是乎,有錢人可以像古代一樣,合法的娶三妻四妾,這樣對沒錢的男性而言,是不是很不公平呢?
阿薰有分析給我聽,假設一個有錢人娶了十個太太,那麼是不是就代表了有十個沒錢的男人,他們娶不到老婆?
這樣對嗎?會不會變成大家都向「錢」看齊呢?會不會造成有些人為了變成有錢人,而像高振利一樣不擇手段?
阿樹衷心地希望,這個法案不要通過,也希望立委們能否決這整個法案,不要因為外面包覆了同性戀婚姻合法的糖衣,而讓台灣人共同吃下裡面的毒藥,這毒藥可是會毀了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合理婚姻制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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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法案立意之初是良善的
例如想要保障同性婚姻
但若存在一些有疑慮或者有漏洞的地方
例如阿樹所提的通姦或一夫多妻之部分
那就有需要向大眾說明與解釋之必要
有漏洞的部份就需要去補救才是
為什要相互照顧就一定要立法保障
而且没有罰則
同居不也可以
何況還有通姦罪的疑慮存在
若不把這部分疑慮解決
一定會有漏洞存在的 2013-12-07 20:57:38
我因為工作關係,參加過幾場針對這項法案而開的研討會
由於新聞媒體的密集報導,在國會中也受到立委們的重視
這些法學專才的立場不同,有正有反
但從未有人提出如您所說的漏洞,就是多元成家可在技術性上通姦除罪一事
是否可以請您實質提出我的不妥當、或轉移焦點之處呢?
我們確實是理念不同,但如果只是因為理念不同而放棄討論,這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公民應有的態度
再來就是,大一社會學告訴我們社會成本這個名詞,是指一件外部性侵害造成了社會需要付出多少代價去進行管理整肅
實際上,婚姻與伴侶制度最大的差別就是,婚姻制度是將兩個家庭結合,而伴侶則是視為兩個人的結合
在此一前提下,伴侶制度可以提供較婚姻制度更簡便的管理方式
且單方可解約的設計,也一定是比糾纏不清的離婚官司還要節省社會成本
至於家屬制度,則是可以改善目前台灣人口高齡化的問題,讓獨居的老人們可以成家,彼此負擔彼此
這些都是多元成家較傳統婚姻更節省社會成本的部分
那多元成家製造了什麼社會成本呢?
例如伴侶要領養小孩,必須要先對伴侶雙方做的適性調查
但我覺得即使是現行的婚姻也該引入這項調查才對,對孩子的未來付出的成本不能省
再來就是...即使在數百名法律專才的思辨後,這個法案還是存在可技術性逃過通姦罪的漏洞
使得一些人可以在不觸犯通姦罪的情況下交換性伴侶,這...能對社會造成什麼成本呢?
台灣有個論壇專門在討論交換伴侶的,目前會員人數是25萬人
有趣的是,這麼多人在交換伴侶(還是在有通姦罪的情況下),卻從來都沒有出過什麼新聞讓社為付出很大代價的,是吧?
您所說的大到無法想像的社會成本,依據又是何來呢?
最後,我認為真的要交換性伴侶的話,還要先去地方法院,花個手續費相互登記為家屬,造成一連串的責任與負擔後才能開始嘿咻辦事...有人要這樣子做是很匪夷所思的啦...
應該就會看到家屬制度中通姦罪的部分
上面寫的是無
如果這法案確實是如此
那麼就有漏洞可鑽
你所舉的例子的確不妥
請問你不會不知道對方是自己的親屬嗎
除非有心想要偷情者
才會亂搞吧
但是家屬制度就不一樣了
這法案的內容是
二人或二人以上
不限男女
沒有通姦罪
雖然沒有繼承權
但是還是可以在生前設計
使其中一人將其的財產轉移到其他「家人」名下
只要用贈予的方式就可以了
而且要避開贈予稅
只要在一定額度內
逐年分次進行即可
之後再想辦法讓那人死得很自然
還不是一樣財產就入手了
社會成本
廣義的說
只要是對社會會造成重大影響者
皆可算是不是嗎
你們考量的或許可行
但是只要通姦罪沒有放在這法案之中
我還是認為會有漏洞存在
為什麼要相互照顧
就非得要透過法律上的制度來保障
不也可以同居就好
這是我替妻子問的
法律並非萬能丹
有人遭受家暴
在尚未受到保護令之保護時
搞不好就被施暴者更加殘酷的對待了
我要說的是
有時等到法律之保障來臨時
說不定需要保障之人已經死亡了
至於領養孩子部分
如果是同性戀認養這孩子
會不會造成其性別錯亂
不知道該叫誰爸爸、媽媽
如果是家屬制度的家庭
那就更亂囉
不知該怎麼叫
大媽、二媽……
也有可能是大爹、二爹……
這不是不可能哦
因為家屬制度沒有限制組成份子啊
會不會有像本文中提到的那種家庭
亦或是一夫多妻、多夫一妻
都是有可能的組合
所謂「法不入家門」
有時法律不會太過介入家庭中
現階段一個人要結幾次婚都不會管了
只要有辦好離婚手續即可
前一陣子不是就有人和同一個女子結了又離離了又結之新聞嗎
既然現階段一夫一妻制都不會限制了
更何況是多元成家的法案
有啊
你要承認
世界上就是會有怪咖的存在
不是嗎(笑) 2013-12-05 17:35:14
不好意思,只拜訪這裡幾次,就這樣留言可能有些突兀了,
雖然可能放肆了些,不過如果您有空的話,
請您再參考一下這個網站:http://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383453752.A.604.html
文章用詞可能有點不太客氣,但我想它將許多疑慮有更清楚的說明,
我原本對於這些法案也不甚熟悉,所以一直不太敢直接表達意見,
在看過您的想法之後,我再回去翻找出這篇文章對照一番,
的確敘述是雙面的,當初我在看文章的時候,並沒有想過像您提出的這些問題,
但是我反覆對照過後,認為文章作者說的也並非錯誤,
這三份草案是完全分開的,除了同性婚姻是婚姻制度,
其餘兩者並非婚姻,也當然沒有通姦罪的存在。
然而您所說道德淪陷的問題,這部分我也有些疑慮存在,
不過我想表達的是同性婚姻的部份,它並不是包覆著同性婚姻的糖衣,
而是分開的三者,不應該完全否決掉,希望您可以理解。
如果打擾到您真的很抱歉。
其實我不會在意一定要來很多次才能留言的
如果真的有疑慮
真的就該仔細檢視
今天婚姻平權
也就是同志可以結婚的法案
如果一旦通過了
那麼後面的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
是不是也有可能跟著再送立法院審核
然後進而通過呢
不管同志結婚的法案是不是包裹著後二法的糖衣
可以確認的是
這法案是後二法對立法院的敲門磚
此應是毋庸置疑的 2013-12-08 19:30:18